专业知识
 婚前心理知识
 婚姻心理知识
 婚变后心理知识
 性知识专题
 婚恋风水文化
 心理测试
 婚姻与法
 婚姻与经济
 其他
 联系我们
预约方式:
xshyzx(心山婚姻咨询头拼)
工作室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半岛欧亚大道与会展一路十字东北角湾流阔景612902室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婚姻与法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一方又反悔,应当如何认定? [收藏此页]


律师在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有些夫妻曾在他人或律师主持调解下达成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又突然反悔,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或者是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一方对财产分割又反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分割。下面对这个问题解释一下,但仅代表一般情况的看法:

1、对于前一种情形,离婚协议的内容对男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可反悔不同意离婚但对于该协议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部分内容,应当作为坚持离婚一方的法庭证据,法院会综合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作一个判离还是不判离的决定。对于双方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价值和项目,应当作为法庭的证据,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对于原协议内的分割方式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后会依法重新分割。

2、对于后一种情形,若后悔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一款情形不包括离婚后,发现另一方离婚前仍有隐藏财产未分割的情况。

上一条: 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下一条: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标准是什么?
 


Copyright @ 2000年 西安心山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预  约:xshyzx(心山婚姻咨询头拼)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半岛欧亚大道与会展一路十字东北角湾流阔景612902室

网站备案:陕ICP备19024174号-1  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咨询工作室

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咨询工作室▲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咨询西安心山心理咨询西安心山心理咨询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