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
 婚前心理知识
 婚姻心理知识
 婚变后心理知识
 性知识专题
 婚恋风水文化
 心理测试
 婚姻与法
 婚姻与经济
 其他
 联系我们
预约方式:
xshyzx(心山婚姻咨询头拼)
工作室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半岛欧亚大道与会展一路十字东北角湾流阔景612902室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婚姻与法
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收藏此页]


根据《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应确认不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婚姻应属当然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以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当时的效力。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拒不补办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上一条: 复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下一条: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一方又反悔,应当如何认定?
 


Copyright @ 2000年 西安心山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预  约:xshyzx(心山婚姻咨询头拼)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半岛欧亚大道与会展一路十字东北角湾流阔景612902室

网站备案:陕ICP备19024174号-1  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咨询工作室

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咨询工作室▲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咨询西安心山心理咨询西安心山心理咨询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