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婚姻法》在第4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6、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分两部分:
1、物质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我国民法一般原则性规定,以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直接损失为限,对此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①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 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A、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B、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C、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及赔偿额度按以上原则综合确定,但具体的计算标准法律没有详细确定,属于人民法院酌情考虑作出判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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