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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半岛欧亚大道与会展一路十字东北角湾流阔景6129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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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的丈夫如果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离婚,那么妻子所接受的赔偿就不应该只限于那些有形财产,而应该通过分享丈夫在未来岁月中一半以上的收益,作为对她们青春岁月的补偿,否则就有失公正和公平。 早在20世纪以前的人类社会中,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各个国家的政府或民间舆论都在维护着婚姻的稳定性,实际上是维护着在经济上依赖于丈夫养活的妻子们的利益——在过去几十个世纪中,东、西方社会是没有真正的“离婚自由”的,因为连制定婚姻法律的封建统治者们也知道这样一个后果:如果法律赋予男人们离婚自由那就会把千万没有收入的女性们置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绝境。正是基于这种道义考虑,历代执政者们都在通过强硬制度限制男人们的“休妻”行为,以确保最广大的妻子们能够在婚姻内获得起码生存的条件——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在欧洲社会,贵族们只能通过嫖娼或蓄养情妇来满足一夫多妻的愿望,而绝少有离婚再娶的现象;这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封建的东方社会里,有钱男人可以不断纳妾(娶小老婆)却绝少有“休妻”现象的发生。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社会就曾长期禁止离婚,甚至妇女不能生育也不例外。而在古代的中国,尽管丈夫以诸如无子、淫乱等七个理由可以休妻,但除了协议离婚以外,“三不去”规定以及对“七出”作出的解释,实际上已经基本上禁止了男子离异妻子的活动。从现实意义上来看,这种离婚不自由的制度,在当时那种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倒是非常人道的,也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在一个连基本生活资料都要靠男人的体力或权力来获得的时代、在那样一个没有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干预来保障离婚后女性赡养的社会中,如果允许男人们随便找个理由休妻再娶,那就会把一大批年老色衰的中年妇女推向饥饿的绝境。反过来说,恰恰是这种禁止和限制离婚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基本权益,虽然禁止离婚的不自由对某些妇女的保护并不是有效与合理的,但它却是必要的。 只是到了20世纪以后,随着妇女就业的普遍性和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人类社会才相继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和离婚自由——妇女们既然有了与男人平等的就业权和固定收入,她们就不会在离婚后面临生存危机;何况,现代男女在婚姻市场上的自由择偶行为本身也是符合经济学的交易原则,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但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也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但现代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在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或社会里,离婚自由可能会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以及相互保险发生冲突。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里,我们的社会福利体系和社会资源都不足以支撑大量单亲家庭的出现。如果离婚当事人的后代尚处于年幼阶段,孩子抚养问题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难题。当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双方都有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但问题在于,养育并不仅仅是一个钱的问题,还需要情感和其他方面的投入。如果离婚父母因彼此仇恨或因自私原因而影响了对孩子的关爱程度,则容易造成孩子的心理出现问题。再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离婚双方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达成了协议或获得了法庭判决,但司法机关不可能向不带孩子的一方天天去催要抚养费,而市场经济又让我们生活在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特别是在中国户籍制业已改革的今天,职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人的飘忽性,离婚协议如果不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实际是很难有效执行的,即使在法制非常完善的美国,类似离婚后对孩子抚养费也存着一个普遍执行难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两种相悖的现象:几乎所有的青年男女都认为拥有结婚与离婚自由是一件令人幸福的权利。因为他们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通过离婚再婚来追求最美满的归宿;但对那些人到中年的妻子们来说,离婚自由却意味着她们将在感情、精神与经济的几重贫困中走向凄凉的晚年;尤其是那些在结婚后不久就不自觉地从精神和经济上陷入对丈夫依赖的妻子们,离婚对她们大多都显得太突然,因为她们事先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她们大多是在丈夫突然于某一天提出离婚要求后才突然发现,离婚将导致她们在一夜间陷入贫困的深渊:来自各地法院和社会组织的统计证明,丈夫主动“休妻”现象大多发生在35—49岁之间的男人当中,我们可以想象出,一个时值40岁上下的妻子、一个把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都奉献给丈夫、孩子和家务劳动而没有任何生存技能的女人一旦被丈夫所遗弃,她们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出路呢?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在每年那一百多万离异大军中,除了一部分夫妻是因为性格不合、经济问题和丈夫某些恶习以及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异外,有相当多的婚姻是在丈夫有了外遇、或因第三者插足而破裂的。不管是丈夫因外遇而“休妻”再娶,还是因为妻子无法长期忍受丈夫的过错而主动离婚,但有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则是有目共睹的,即凡是能在婚姻内长期染指婚外性行为或是吸引第三者插足的丈夫,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生存优势条件的男人:要么拥有权利或财富,要么拥有专业或技术,要么拥有才华和能力。这些人也正是因为拥有较好的生存条件,才导致了他们变成了“男人有钱就学坏”大军中的一个成员。且不管他们的“坏”是以什么方式体现出来的,但他们都有着足以支付婚外偷情的经济条件,或有着吸引第三者插足的魅力。 我们还可以从离婚大军的年龄结构上发现第二个规律性现象:凡是因个性、思想、身世、爱好、经济和性情等问题而离异的夫妻,其婚龄大多都不超过10年。就是说,基于上述原因而离异的夫妻,很少有在结婚10年以上才提出分手的。一对男女在结婚后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在各方面的差逆,大多数因上述原因而经常吵架的夫妻,要么在结婚几年后走向离异,要么通过调整而逐渐归于默契,那种连续争吵10年以上才最终决定分手的夫妻则是一个极少数现象。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5——7年的婚龄是一个坎儿,以后的日子就进入了相安无事的轨道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已经推行了20多年且人人都开始重视生活质量的时代里,很难想象如果不是配偶某个不可被原谅的致命错误,一对夫妻居然会在生活了十几年后才因性格等问题提出分手,因为这不符合婚姻的抛物线走势。反过来看,促使一对结婚十几年的夫妻走向离异的诱因、或说是让夫妻某一方在结婚十几年后断然诉诸离异的错误,恰恰是一个不忠问题,极大多数人到中年离异的妻子,基本上都是由丈夫在婚外的“性过错”所引发的。不管是丈夫因第三者插足而休妻再娶,还是因丈夫长期不忠背着妻子在外边偷鸡摸狗。一个妻子如果不是因为长期遭受丈夫的侮辱,或因为丈夫长期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甚至嫖娼纳妾而屡教不改,又有多少妻子会在丧失生理优势的中年时期被迫离婚呢? 那么为什么有外遇的丈夫大多都发生在中年时期呢?其原因有两条: 一是经历十几年的婚姻以后,这个年龄段上的丈夫大多厌倦了与他们同龄的“黄脸婆”而容易被年轻漂亮的异性所吸引; 二是在经历十几年奋斗后,不管是权力者、企业家还是学有专长的知识型人才,大多都成为他们那个阶层的中坚力量而且他们稳重的性格、成熟的思想和突出的气质,也成为吸引第三者插足的一个另类因素。 所以,大多数休妻再娶或婚外情现象都发生在上述男人当中,而较少发生在既无权力、财富,又无成就或学有专长的底层男人那里,更不会发生在贫困阶层的成员中。但40岁这个年龄段的妻子们却在十几年如一日的家务操劳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变成了一个面容憔悴的“黄脸婆”,而且,绝大多数妻子在结婚后便放弃了理想和追求而扮演了相夫教子的角色,她们为了让丈夫全身心投身于事业而变成了一个心灵封闭的精神侏儒,而妻子们之所以这样做也并不完全是出于她们对爱情或婚姻生活的本能奉献,也就是说,妻子们在家庭分工中扮演“女主内”角色并不像她们本人所说的,完全是一种无偿奉献,妻子们通过主持家政来体现“另一半”的责任,最终是为了获得日后夫贵妻荣的回报,即她们希望通过承担家务劳动和抚养孩子来分享日后丈夫在事业上的成功——所有的妻子为解除丈夫家庭后顾之忧的“义务奉献”都是有功利性的,而不是无偿的义务劳动,她们就是想帮助丈夫早点成功以便跟着他过上好日子。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妻子承担主要家庭劳动而让丈夫无牵挂地忙碌于他们的伟大事业,我们可以相信绝大多数男人都无法在人到中年时成为某一领域的佼佼者——如果丈夫们也像妻子那样整天被家庭劳动、被接送孩子、辅导孩子作业的事务所纠缠,他们就不可能取得骄人成就,在他们获得这一切的背后,都有妻子一半以上的投资行为: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和抚养孩子为丈夫解除了体力、精力和时间上的后顾之忧,这使他们大大加快了获得成功的速度。 如果这个公式能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话,这就意味着一个男人的成功固然得益于他个人长期努力的结果,但同样也内涵着妻子一半以上的贡献——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当初聂卫平在中日围棋对抗赛上连续获得11盘胜利以后,有关单位要为他的妻子孔祥明颁发“贤内助”奖,因为如果没有孔祥明放弃自己作为围棋八段的事业而每天忙于接送孩子、洗衣做饭并在生活上细心照料丈夫,聂某还有可能取得这么好的成绩吗?由此推论:如果没有那些中年妻子们十几年如一日对丈夫的全力支持和默默奉献,哪里会有丈夫们的成功呢?所谓“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当然,妻子们婚后对丈夫在事业上的全力支持,除了希望能分享丈夫的财富以外,还包含着相濡以沫的夫妻感情和对白头到老而避免晚年孤独上的期待,这是妻子们用青春赌一生幸福的投资行为。但是当事业有成的丈夫们通过休妻再娶导致家庭破裂后,妻子们十几年如一日含辛茹苦为家庭和丈夫所付出的所有投资就腹水东流了,这对夫妻在离异时只是分割表面上那些有形的财产,如房子、车子、票子、家庭用品等等,丈夫们却没有把妻子对他们的所有奉献作为一种资产计算在内——有相当多的丈夫因自身过错走向离异时甚至不能“慷慨”的把房子和有形固定资产留给妻子和孩子,相反,有相当多的丈夫有了新欢后,就开始瞒着妻子为离婚再娶作准备了。比如有些人会悄悄转移双方公共的财产,在他们把所有退路都安排的井井有条以后,他们会在某一天早上突然对妻子发难说:“我们离婚吧,因为我不再爱你了”。然后就冷静地把在脑子里酝酿了很久的分家计划,有条不紊地告诉妻子,其“公平”精神会让妻子泪流满面却无话可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绝少发现有哪个妻子会在主动离婚之前,像男人那样不动声色地在暗中准备着离婚退路。妻子们一旦选择主动离婚,大多都是想急于挣脱枷锁追求自我解放,所以她们并不过于计较家产的分配问题——大多数因丈夫长期外遇或与第三者同居的妻子们在主动起诉离婚时才发现,其存折上的钱已经被丈夫提前取走了,丈夫留给她们的,往往是那些不值几个小钱的家具陈设。 北京有一位来自外地做生意的中年妇女李某,在丈夫与另一个女人有了长期婚外同居关系后,她主动提出离婚,但分到手的财产却让她大吃一惊,除了冰箱彩电这些不值钱的东西以外,她还背负了近20万元的债务!可据她自己核算,她和丈夫在一起的家产至少有100多万。 李某是早在10年前与丈夫一起到北京创业的,他们临来北京时带了30多万元的贷款,在北京承包了两个小企业,夫妻俩一块没白带黑的忙,年年都能净赚个二三十万的。丈夫在有钱以后,就开始在外边偷欢猎艳,后来干脆半年多不回家,在外边公开与一个女人过起同居生活,她在忍无可忍之后只能起诉离婚。两人在法庭相见时,双反谁也没吵没闹,可是对于她说的他拿走了属于两个人共同财产的汽车、摩托车、存折、送货单,以及结走了外面的帐,丈夫却以诚恳的表情在法庭上说:“我没拿”。关于正经营着的企业,他也同样诚恳地说“不挣钱”。十几年的夫妻,分手时,拿出来分割的竟是几十万的债务。 李某一个一个地去找自己的、也是丈夫生意上的朋友,但这些朋友都表示无法给她提供证据。她又求助于法官。但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当事人举证。一审离婚判决下来后,李某白跑了一圈律师楼和法律援助中心,最终决定放弃上诉。原因只有一个:她没有证据。如今,这位人到中年的妇女已经什么都没有了,而且丈夫还执意把孩子也判给她,她哭着说,我做梦也没想到,在我人到中年时竟落了个“人财两空”的结局。连办案法官也说,在近年的离婚案中有关财产的如何分割,前些年常见的往往是夫妻们在法庭上的激烈争执,但这几年却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先起意的离婚者(基本上都是男人)往往先悄悄转移财产,而后再向对方下离婚战表,等“接表”者恍然大悟之时,常常已无力回天。最典型的,莫过于那些私营企业家的离婚案,在这些案例中,女方一般都是与丈夫共同的创业者,后因上扶老下育小而半路退出管理;或是信奉“男主外、女主内”的古训,只当“贤内助”。结果当男方在外边有了新欢后,她们自然就对庞大的家产知之甚少,分割财产的规定只能由当事人、也就是由他们的丈夫进行当庭举证,结果,她们便吃了大亏。这样的离婚案例已经越来越多。 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像李某丈夫这种卑鄙的男人也许并不是多数,大多数背着妻子在外边结交新欢且准备离异再娶的丈夫,可能都会慷慨地把房子和家庭用品留给妻子作为心理平衡和补偿妻子这些年为家庭奉献的代价,甚至会把家里的全部积蓄都留下来作为孩子的生活费,他们本人一无所有的离开这个家,其慷慨的“无私”行为甚至会赢得外人的同情与尊重。但即使这样,在他们离婚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的收益就会呈现这样一个规律:妻子的生活水平越来越低,而丈夫的收益却越来越高,而且时间越长,双方的收益就越被进一步拉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前边已经说过了,凡是能够在人到中年仍然吸引异性、特别是吸引年轻漂亮的未婚女孩子视线的中年男人,基本上都是事业有所成就的人——恰恰是夫妻分工协作让他们获得了这些东西权力、管理、经商、学术和才华,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呈几何倍数增长的态势,即一个在40岁当上处长的人,再过5年就有可能当上局长。以此类推,一个部门经理人就会当上企业家,一位讲师就会当上教授,他们的收益总是会随着职务的升迁或经验积累以及思想成熟而呈大幅上升趋势。但妻子们却因为把一个女人最好的十几年光阴都奉献给了家庭事务而丧失了学习专业知识的机会,如果她们在中年被迫离异,她们还有什么呢?即使她们有一份不错的职业和稳定收入,但她们却无法避免在未来岁月中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因为大多数离异妻子都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她们从此不再分享丈夫的收益,而且随着年龄增长,她们需要为身体健康和子女教育所支出的钱越来越多,但家庭生活却并不因为少了一个人而就降低消费标准。比如在能源、有线、卫生和其他公益性服务上,其费用并不因为丈夫离家而有所减少,如果女当事人在未来的日子里遭遇单位效益不好或提前退休的结局,她们的晚年收益和生活水平就更无法想象了。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那些事业有成的中年丈夫在离异后会凭借权势、职务的提升而越来越好,而且,如果他们能如愿与第三者结婚或再娶一位年轻漂亮的妻子,那么他们的收益更会成倍增长——除了所娶二婚妻子本身有一定收益外,由“第二春”激情所赋予当事人的愉悦心情则成为驱使他们在事业上更上一层楼的特殊动力。心情愉悦还有助于当事人的心身健康以减少用于心身保健方面的支出,这本身又大大降低了生存成本;相反,他们的前妻却因心情抑郁而容易诱发各种疾病,她们不仅会在离婚打击下迅速苍老下来,其身体功能也会在一夜间呈萎缩之势,即使她们能够再次结婚,其再婚配也基本上都是那些比她们大出许多的老头子,这样的婚姻无非让她们变成了一个免费的老妈子,一旦再婚丈夫和她们自己的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一个家庭就会被拖垮。 记得1999年早些时候在中国播出的《牵手》电视剧中有这样一个片段,那个姜医生看好了女主人公,为了和无爱的妻子离婚,他慷慨的告诉妻子,“我把什么都留给你,我什么都不要了,只要你同意离婚。”这位医生所以敢这样做,是因为他可以凭借他的技术专长轻易的在未来几年中重新拥有一个中产阶级所需要的一切:房子、车子和优越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他那位无所专长的妻子即使拥有那些固定资产又怎么样,如果她没有稳定的高收入,那点存款还不很快被坐吃山空吗? 但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中年离异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大多数因第三者插足或不忠行为而主动离婚的丈夫,大多都把所有的家庭资产留给了妻子,并承诺付给孩子足够的生活和教育费,而所有因丈夫过错而被迫离异的妻子则只能接受丈夫的“慷慨”表现而无法在向对方所要什么了。尽管她们知道房子、家庭用品和有限的存款都无法维持长远而体面的生活,尽管她们知道离婚意味着她们从此要降低生活水平并陷入恶性循环状态中,但她们只能接受这个事实而无法向配偶提出更多的要求。而法院也习惯于通过分割有形的财产来维护妇女在离婚中的既得利益,却从没有考虑过妻子通过长期料理家务 、抚养孩子甚至照顾公公婆婆对丈夫的事业和家庭生活所进行的“软投资”。事实上,离婚的妻子们应该要求丈夫拿出一半以上的未来收益作为对妻子的青春补偿费和孩子的精神损失费。在今天的发达国家里,那些被丈夫遗弃的妇女们已经公开在法庭上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份资产,她们告诉法官说:在丈夫现有的优越职业、高收入和令人尊敬的社会地位中,至少有一半是属于妻子的,因为妻子对丈夫所拥有无形资产都做出过非凡的贡献,她们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她在这一资产中的一份利益,即在丈夫所拥有的职位、能力、才华、收入和潜在名声(名声最终会转化为巨大的财富)的资产中有妻子的一个份额,这一份额应该不少于50%。但这样的辩论却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所以女性们在离婚案中所收到的利益损失,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相同的结局。而中国社会在离婚案中相对落后的方面,还表现在我们目前不但无法公正的界定和分割离婚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以及积累起来的是在的和预期的利益,而且我们连有效地保障这种利益还都是非常遥远的事情,更不可能去奢谈什么对离婚丈夫无形资产的分割问题了。所以在中年夫妻离婚案中,女性总是明显的吃亏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事实是,中年妻子在被迫离婚过程中,始终无法把她们在婚后特殊的贡献如实陈述给法官和全社会:她们婚后在生孩子和养育后代上的投资行为,她们为丈夫承担起照顾公婆和料理家务的投资行为,她们为丈夫追求事业所进行的后勤投资行为,她们作为一个女性在青春上的投资行为……这一切投资行为都在离婚中如泥牛入海般消失了。所以妻子们在离婚时总会默默流泪不止,因为她们有太多的委屈和愤怒,她们在婚后所有的付出,无疑是等于喂肥了一个怪兽,如今这只怪兽被养壮了,它们反过来又要吃掉主人了。 正如一位读者在某杂志上撰文所痛陈的那样:凡是有条件主动离异妻子的男人,他们对女性阶级在权益上的损害活动,早在他们提出离婚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为什么中年时“事业成就如日中天”的总是丈夫而不是妻子?为什么在结婚之初,男人把人生的“保险投资”投向了工作、事业、理想等广阔的社会领域,而女性阶级却普遍地把“保险投资”投向了狭窄和单调的、甚至是血本无归的家庭之中呢?从大的方面来说,女性阶级之所以往往成为男人不道德行为的受害者或牺牲品,这是由男女不平等的男权文化所造成的;从小处来说,这也是女性阶级传统的角色本性所决定的。 现代女性们应该从以上陈述中清醒的认识到,婚姻从来也不是她们终生可以依赖的投资方式,婚姻契约从来就不能保障一个女性一生的幸福,因为这份契约总是在随着社会的变动而变动、随着丈夫的社会与经济地位的升降而波动,包括社会生活的每种变迁方式都会直接引发丈夫观念的变化。为了避免妻子们在人到中年被硬了翅膀的丈夫们所抛弃,妻子们非但不应该再婚后主动放弃对理想的追求而扮演家庭主妇角色,相反,她们应该始终如一的追求理想,并能通过合理分工去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以确保自己在社会竞争中的位置,一旦日后丈夫发生外遇或离异再娶,她们就不会陷入一无所有的悲凉境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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