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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收藏此页]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里的“居”即"住"也,"住"应作何理解呢?是仅理解为"睡",还是另涵盖"吃"?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住"应取广义,男女之间的同居既包括同睡也包括同吃,如果双方在一起同吃的持续、稳定状态被打乱,即使双方还在一起同睡,也不再构成同居。我们认为,这里的"住"应仅理解为"睡"。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也即夫妻之间有同睡的义务(当然,性生活也应是这一义务的一部分)。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和同床而睡构成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床而睡,但未同吃,也构成同居;男女双方仅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而未同睡,就不能构成同居。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因为感情不合或生活习惯等因素,虽在一套房屋内居住,但分室而睡,这就不能构成同居。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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